郭磊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学、经济学、生物学等专业背景。一次性以398高分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执业以来多次成功办理云南省乃至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包括:四十几人涉恶案件的... 详细>>
律师姓名:郭磊律师
手机号码:15887834346
邮箱地址:634517527@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61047
执业律所: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45号(盘龙区法院对面)
案情简介
袁X某与何XX系朋友关系,何XX因资金周转向袁X某借款,袁X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支付借款给何XX,但经袁X某多次催款,何XX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袁X某无奈只能请求本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本律师接手案件之后,经与原告袁X某沟通案件情况,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最终,一审判决中不仅全部本金得到支持,而且借款期间利息按照民间借贷的最高标准,年化24%支持,本案取得全面胜诉。
本案中,袁X某一直担心微信证据的效力问题,担心对方不予认可的话,是否可以证实借款事实。经过本律师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当庭证实了微信转账中对方账户为何XX本人,本案取得全面胜诉。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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