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学、经济学、生物学等专业背景。一次性以398高分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执业以来多次成功办理云南省乃至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包括:四十几人涉恶案件的... 详细>>
律师姓名: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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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云南大韬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没有异议,同时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
二、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证据卷一第6、7页,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即认可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根据证据卷一第37页的讯问内容可以看到,黄某某配合调查期间,办案警官首次问到工资表、收条等如何保管时,黄某某即如实回答其销毁相关资料的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8年4月至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曾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询问,历次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均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且黄某某对其知晓的情况能够如实、准确、全面讲述,无任何逃避或者隐瞒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在此期间,被告人积极主动上交了其下属业务员王某的移动硬盘作为证据,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也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之后积极到场。
综上,黄某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即积极主动交待了所有犯罪事实,并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在侦查机关的历次问讯中,被告人均对办案警官的提问详细阐述,尽最大努力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对已销毁文件的种类,涉及收费和支出的时期,如何销毁、何时销毁等细节均进行了详尽的交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另外,黄某某在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交其掌握的银行卡流水和王某使用的硬盘,积极配合侦查,提供重要线索,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损毁的凭证文件和硬盘对案件侦查的影响不大,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未造成经济损失,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之情况。
三、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的表现,并且被告人销毁的相关资料并未造成重大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黄某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黄某某仅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且基于内心的恐惧才销毁了相关的资料。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讲,被告人黄某某销毁的相关资料并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经过其提供的未销毁硬盘以及银行账户流水,并经专业的会计鉴定机构鉴定,可以对相关数据进行恢复,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社会危害性方面,与恶性犯罪均具有本质区别,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本身患有疾病,且其家庭条件困难,家中尚有年幼女儿和79岁高龄老人需要照顾,恳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眼部患有疾病,眼角膜极易脱落,其年幼女儿当前刚满10周岁,此前一直由被告人照顾起居生活,自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每日哭闹要找妈妈;被告人母亲当前已79岁高龄,患有高血压1级高危组、2型糖尿病、高血压性心脏病、急性支气管炎,身体条件很差,需要人全天照顾。被告人配偶由于工作关系经常出差,无法顾及家庭。自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家庭受到了严重打击,目前已无法正常生活。
另外,经辩护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被告人及家属希望能够预缴罚金,争取认罪悔罪表现,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上述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为被告人定罪量刑时,恳请法庭参考上述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适用XX个月有期徒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审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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