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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磊律师 郭磊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学、经济学、生物学等专业背景。一次性以398高分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执业以来多次成功办理云南省乃至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包括:四十几人涉恶案件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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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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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某涉黑寻衅滋事案件,成功辩护,被告人减轻处罚至一年九个月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云0421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彝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xxxxx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xxxxxx,家住云南省xxxx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辩护人郭磊,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x月x日22时许,孙XX、张X(分案处理)等人应邀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XX为王某某庆祝生日。其间,受邀参加生日庆祝的白XX、张X某与王某在包房内发生纠纷,孙XX劝阻时与白XX、张X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人劝开。孙XX随即叫人前来助阵,接到通知后,被告人李XX、商某某、曹X、杨某某……及社会闲散人员等五十余人携带钢管、甩棍等工具赶到蜂巢KTV。

  ……

  次日凌晨2时许,孙XX在五华区顺城芭比酒吧继续娱乐时与张X某继续在电话中交恶,双方随即要约人员返回蜂巢KTV。孙XX等人在返回蜂巢KTV寻找张X某的过程中,在北京XX上发现了张X某乘坐的宾利轿车,王某某、张X某等多人即用钢管、甩棍等工具打砸该车。

  ……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积极参与持械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砸车辆,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从犯,且属受胁迫参与斗殴,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

  经审理查明,2017年x月x日22时许,孙XX、张X(分案处理)等人应邀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XX为王某某庆祝生日。其间,受邀参加生日庆祝的白XX、张X某与王某在包房内发生纠纷,孙XX劝阻时与白XX、张X某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人劝开。孙XX随即叫人前来助阵,接到通知后,被告人李XX、商某某、曹X、杨某某……及社会闲散人员等五十余人携带钢管、甩棍等工具赶到蜂巢KTV。

  ……

  次日凌晨2时许,孙XX在五华区顺城芭比酒吧继续娱乐时与张X某继续在电话中交恶,双方随即要约人员返回蜂巢KTV。孙XX等人在返回蜂巢KTV寻找张X某的过程中,在北京XX上发现了张X某乘坐的宾利轿车,王某某、张X某等多人即用钢管、甩棍等工具打砸该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书证,证实受立案等事实。2、被告人李XX……的供述,印证事发当晚参与寻衅滋事案等事实。3、分案处理被告人孙XX……证实案件过程。4、被害人白XX、张X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发生打架及车辆被打砸的事实。……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对人员进行辨认的情况。7、价格人证结论书,证实经济损失金额。8、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寻衅滋事案发当晚的微信聊天记录。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10、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实被告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论,能相互印证,证明了查明事实,且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应认定为本案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积极参与持械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砸车辆,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除被告人邬X、候某某外,其余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从犯情节,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等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查证属实的事实,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地位作用等综合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至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潘X某

  审判员 代某某

  审判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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