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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郭磊律师 郭磊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学、经济学、生物学等专业背景。一次性以398高分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执业以来多次成功办理云南省乃至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包括:四十几人涉恶案件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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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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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家境贫寒受雇运输毒品1.4千克,成功辩护减轻处罚至有期徒刑13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云01刑初467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曾用名张某行,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磊,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经过:

  2019年4月,被告人曾X携带一支黑色拉杆箱乘坐云南某客车从景洪市前往墨江县。当日16时许,途径宁洱公安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其携带的黑色拉杆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块,净重1475.64克。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分别为77.3%和69.43%。曾X因家境贫寒,教育程度不高,参与了上述受雇运输毒品犯罪。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盘问笔录;称量、取样及封存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入库登记表;检定证书;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情况说明等证据。

  办案经过

  本人受犯罪嫌疑人父亲委托,为曾X辩护,初次会见曾X后即发现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非常好,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很多重要线索,有希望争取立功。经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成功认定自首情节,并促成了公诉机关与曾X达成了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本人着重突出了自首、认罪认罚、立功等情节,最大限度的为其减轻了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为初犯,在民警例行询问时即马上承认其运输毒品,积极配合调查,其运输的毒品未曾流向社会,曾X自己也深知自己所犯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结果

  曾X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家属和被告人本人对结果非常满意。

  审判长 李某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人民陪审员 代某某

  二0一九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某某

  书记员 郭某某

  律师说法

  毒品犯罪是我国打击犯罪的重拳,特别是云南为重灾区,在此奉劝所有人,莫沾毒品,无路回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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