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学、经济学、生物学等专业背景。一次性以398高分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执业以来多次成功办理云南省乃至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包括:四十几人涉恶案件的... 详细>>
律师姓名:郭磊律师
手机号码:15887834346
邮箱地址:634517527@qq.com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61047
执业律所: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45号(盘龙区法院对面)
案情简介
普X某因本村征地问题与本村村民商量解决措施,期间曾多次到相关部门合法上访,请求政府帮助。某日入场施工的机械设备及车辆遭到村民阻拦,但村民未持有任何器械,也未动手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且仅阻拦两小时左右即和平散开,某派出所当即以普X某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调查。本律师接受普X某家属委托后,经过走访得知,普X某并未出现在阻拦现场,也从来没有授意过任何人组织阻拦,该次阻拦是村民自发实施的。另外,普X某多次实施的上访行为均为合法上访,反映问题,无任何围堵政府部门,影响办公之情形。并且,村民拦车事件期间,并未发生过任何肢体冲突,也没有出现打砸、持械威胁等暴力行为,施工方也没有因此受到严重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也未“造成严重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最多属于行政治安事件。
另外,普X某本身患有脑血栓,会经常头痛发作,需长期服用药物治疗,且因为工作原因,视力和听力均非常不好,几个月琴工作过程中脚部曾经骨折受伤,现仍未完全康复,家庭也未低保户,其工作收入为全家的主要经济来源。
经本律师会见普X某,并与办案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同意撤销本案刑事立案,普X某得以释放。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887834346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45号(盘龙区法院对面)
Copyright © 2021 www.guolei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