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磊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学、经济学、生物学等专业背景。一次性以398高分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执业以来多次成功办理云南省乃至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辩护,包括:四十几人涉恶案件的... 详细>>
律师姓名:郭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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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云0102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女,19xx年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云南XX公司收银经理,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2019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磊,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一刑诉[20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xx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黄XX及辩护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系本市五华区XX公司财务负责人,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对云南xxxx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被告人黄XX销毁、丢弃公司相关会计资料,经依法提取相关硬盘……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黄X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黄XX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为被告人黄XX故意销毁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所涉金额共计人民币136XXXX9107.07元,应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当庭补充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等公诉意见。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
……
据此,本院依据被告人黄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钱xx
人民陪审员 丁xx
人民陪审员 罗xx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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